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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法院这样判刑

imtoken无法提币 2023-04-13 06:58:16

争议!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法院这样判刑

21世纪经济报道5月11日22:18

作者:朱英子

编辑丨曾芳

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起盗窃Tether、以太坊、比特币等价值5000万元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判决书。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驳回了辩护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 《朝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比特币盗窃的认定存在分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研究会理事肖萨在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盗窃比特币的案件数量很多。从刑事判决的角度来看,盗窃比特币的刑法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比特币被认定为财产,符合盗窃犯罪的要件,构成盗窃罪;二是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

非法采矿比特币

窃贼侵入平台系统

判决书显示,2019年初,年满30岁的凌月生(化名)在广东省云浮市运城区临时住所失业。破解网络请求包和破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教学。

随后,凌月笙发现了一种篡改网络请求包中数据的方法,并将这个方法告诉了和凌世山(化名)同居的同胞,凌世山也是小学文化。此后,两人一直试图侵入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服务和维护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

“我用鼠标在页面上抓取数据,点击又点击,终于找到了漏洞。” 凌世山供认不讳。2020年10月,凌诗山在使用凌月笙账号时,发现系统存在转账漏洞。他用一个抓包软件在平台上抓包数据,然后在抓包数据的开头手动加一个“-”到平台。您可以在平台上看到您的钱包账户中的虚拟货币增加。

据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举报材料和系统后台日志显示,2019年10月16日,凌月生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企图对其维护的系统进行攻击,持续至4:00 2020年10月15日上午,成功入侵系统。注册了凌世山的实名账号后,成功入侵系统,先后注册了17个实名账号,通过两人的设备轮流登录攻击系统漏洞,成功后提现。

16日凌晨2:00至5:15,两人共盗取Tether币62万枚、以太币1268枚7.9956枚、比特币14枚9.99627927枚。凌月笙将被盗虚拟货币的私钥放在了金色的iPhone中,存放在表弟暂住处的保险箱里。此外,两人共变现约200万元,用于购买宝马车等费用。

根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的证词,16日上午9时,该公司平台维护人员发现其服务的平台出现异常大额提款。当时,Tether 的价格约为每 6.7 元,以太坊的价格约为 2500 元,比特币的价格约为 7.90000 元。“我司受XX Global XX Ltd.委托,为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系统研发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我司与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针对本次系统入侵事件,我司需要“按约定向对方支付。公司502元5.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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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被发现后,信息技术公司对漏洞进行了大修,随后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月笙和凌诗山。田还表示,为了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安全修复,费用为20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凌月笙、凌世山抓获归案。他们于次日被拘留,并于2020年12月8日被捕。他们目前被拘留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数据还是财产?量刑呢?

2021年5月6日,朝阳市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月生、凌世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但被告人凌月生及其辩护人不同意指控。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为境外平台违规,不受法律保护,涉嫌犯罪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破坏计算机为目的。信息系统犯罪定罪处罚。

针对上述答辩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比特币、Tether等虚拟货币,而涉案的以太坊不受其约束,具有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 朝阳法院在意见书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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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一种财产利益,属于盗窃罪,受保护的法益。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控制下,实施了入侵、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结果盗取虚拟货币并出售牟利。定罪与处罚,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涉及对其手段和行为的评价,并未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故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其次,关于辩护人所称“被控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整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来确定,因此本案未确定平台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的两人的犯罪金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出售虚拟货币获利200万元以上是客观现实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本案所售赃物数额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表示,被告人变现的数额为盗窃犯罪所得,由法院认定是恰当的。经反复交易,无法确定初始金额的,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属于两类。此外,辩方也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涉案平台违规、应予关闭的意见。“但即使是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通过合法程序恢复到应有状态之前,占有也是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平台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刻板印象。”被告的行为。” 如此判决。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凌月生、凌世山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继续追回违法行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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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近期的比特币民事裁决和近期涉及货币的案件可以发现,北京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审理思路”,但判断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裁判规则的变化

“关于虚拟数字货币被盗问题,北京不同时期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刘洋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4日前,相关案件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兴初字1252号)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益。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从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开始。

刘洋提到,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而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通常需要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鉴定,而价格鉴定部门受限 受公告影响,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货币盗窃案件的办理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属性截断,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监科刑[2018]70号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被告人,将公司100个比特币转入其电子钱包。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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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表示,上述公告发布后,此案为全国司法机关如何打击盗币案件开辟了思路。

第三阶段是2021年以后,两罪的认定都有“支持者”,各地的审判也有差异。2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投机大军,该领域的违法行为越来越普遍。

“这个案子,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心里也悄悄发生了变化。比如,过去他们认为数字货币一文不值,但现在,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知道,虚拟数字货币是真实的。金。” 刘洋向记者提到,有司法人员会认为,被告人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刑事责任过轻,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不当。

同时,司法部门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犯罪的研究。

2021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辉在《中国检察官》杂志上撰文称,“在涉案金额特别大的前提下,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会导致判刑异常轻,是否具有惩罚性意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涉及财产犯罪的刑法理论也需要在虚拟货币的背景下进一步修正和拓展。”

也有反对者。在2021年7月召开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司司长于海松提出非法采矿比特币,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无论是财产还是财产。不是,前提法还没有明确。在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一定就成为刑法上的财产,财产犯罪也不一定适用于相关行为。

“民法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先决条件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未必是最佳选择刑法冲上前线。我们应该坚守刑法。二次法的属性,尽量保持谦虚的地位。于海松是这么想的。

“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政策模糊不清。” 盛电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2021年6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非法采矿比特币,将比特币的“窃取”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做法,更像是一种权宜之计避免讨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问题,而直接将“盗窃”比特币定性为盗窃罪的做法在所难免。面对刑事政策的视角和可行性的质疑,这两种方法都很难说。